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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談判中的不正當行為

在商務談判活動中,經常出現一些不正當、不道德的談判行為,破壞了商品買賣公平交易原則,值得商家重視。

    一、故意欺騙。

    談判一方對有關談判的內容、目的、條件、方式等作出虛假表示,以吸引或欺騙談判對手,達到自己的目的。包括(l)虛假事實,故意隱瞞真實情況,即編造虛假情報欺騙對方。(2)虛假權力,即談判一方故意作出全權代表和姿態,使對方認為他有決定權和自主權,而到達成最後協議時,卻提出回去請示,這樣,此協議只能作為進一步談判的基礎。結果,不但消耗了對方的精力和時間,而且摸清了對方談判的意圖和條件,為下次談判打下基礎。(3)虛假意圖,即談判一方對談判或對協議的履行沒有誠意,而是通過談判來達到其他目的。總之,故意欺騙是多種多樣的,但並非無懈可擊。在談判中要警惕這種欺騙伎倆,從對方言談舉止中發現其破綻,作好思想準備,以免上當受騙。

    二、人身攻擊。

    即談判一方為使對方屈服於自己的壓力,採取謾鴛、諷刺、挖苦的語言或其他不良舉動(拍桌子、打凳子)嘲笑對方、激怒對方,使其陷入尷尬難堪的境地,以迫使其讓步。這種作法充分利用了人性的弱點。在一般情況下,人們習慣於忍耐,常把自己的憤怒、恐懼、冷漠或絕望等情緒埋在心底,一旦在特殊場合受到攻擊便不知所措b ,妥協可能是他們唯一的選擇,否則,就會出現談判破裂的可能。人身攻擊的另一種表現是談判一方採用或明或暗的方式,使談判對手產生身體上或心理上的不適感,為了消除這種不適而被迫屈服,例如談判一方故意給對方安排不舒適的談判環境(過高過矮的凳子,光線暗淡的場所等),故意在談判中與別人談論其他問題,冷落對方;或故意裝作沒聽清對方的話,讓對方重複說過的話等。通過這些方式給對方造成一定壓力,迫使其妥協,對此,有經驗的談判人員總能保持清醒的頭腦,鎮定的情緒,對對方的攻擊不驚不慌,以局外人的身份看其表演,這樣自然會使對方的企圖破滅。

    三、威脅手段。

    即威脅語言,強迫對方同意協議的全部或部分條款。如「在六月前你方一定要交貨,否則後果你方負責」,「這項條款如果你方不同意,我方將終止談判」。但這種作法可能遭到對方的反威脅,戰況會逐步升級,破壞雙方的關係,甚至使談判破裂。談判專家認為:威脅不是達成談判協議的最佳手段,使用威脅容易導致與意願相反的結果。因此,優秀的談判者從來不採用威脅手段,在表達同樣的意思時,採用警告手段,這樣就不會引起對方本能反感,有利於談判的順利進行。

    四、行賄受賄。

    又被稱為暗盤交易。這種手段很容易湊效,一方獲得緊俏物資、重要商業情報,出賣了滯銷產品,而另一方則獲得大量金錢、實物,肥了個人,害了國家。

    五、「人質」戰略。

    即談判一方在看準對方必須購買自己的產品(或勞務)時,乘機向對方提出進一步要求,搶高籌碼,迫使對方接受。「人質」指對談判雙方有價值的東西,包括金錢、貨物、財產或個人名譽。「人質」戰略是靠手中王牌的壓力達成協議,這樣雙方關係也不會融洽、長久。

    六、假出價格。

    在商務談判中,談判一方為了排除同行的競爭,故意虛報價格,以獲得與對方的談判機會,一旦進入實質性的談判階段,就改變原先的報價,提出新的苛刻的要求,這時,對方可能已放棄考慮其它競爭對手,只好同意新提的要求。

    七、百般刁難。

    挑些毛病是正常的,否則就無價可講了,但是如果不顧客觀事實,雞蛋裡面桃骨頭,就過份了,尤其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問題負有責任的一方為了掩蓋過錯、推卸責任,往往歪曲事實,編造假證,以期矇混過關。施計一方不斷糾纏、無理挑剔,故意拖延時間,把對方磨得精疲力盡,無計可施,在萬般無奈情況下只好妥協、讓步。

    八、聯手遊戲。

    一般而言,商務談判的最終目的是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買賣協議,但有時談判雙方並不單純地為了達成協議而談判,而且是把談判作為一種擴大影響,擴大宣傳的手段。雙方事先安排扣人心弦的談判,通過媒介引起外界注意,或在履行協議時,一方故意違約,進行仲裁,引起輿診風波,這樣,起到免費宣傳的作用,擴大雙方知名度,達到了談判目的。這種談判作法是對大眾的欺騙,是不道德的競爭行為,利己而害人,因此,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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